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对公司清算有了新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了公司解散事由,即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公司因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启动清算程序,公司清算一般程序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一、程序启动:成立清算组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上述规定明确董事为清算义务人,且新增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将强制清算申请人范围由“债权人”扩大至“利害关系人”。
二、程序实施:依法清算
(一)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该条新增清算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债权人公告的方式。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债权、债务也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即清算组有权以被清算公司的名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
(四)分配剩余财产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三、程序终结:法定主体确认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具体而言,如果是公司自行清算的,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决议确认;如果是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公司清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相关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解散必须经法定清算程序,才能实现对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各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具体而言,公司清算有利于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有利于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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